青海省財政廳 青海省商務廳 青海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關于調整2021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購置補貼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財政局、商務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為持續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購置補貼工作,促進新能源汽車消費,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0〕86號)和《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0〕593號)要求,現就2021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購置補貼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補貼標準
2021年,我省在保持國家現行購置補貼技術指標體系框架及門檻要求不變的情況下,繼續對全省消費者購置使用新能源汽車(燃料電池汽車除外)給予購置補貼,其中,對用于非公共領域的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在我省2020年基礎上退坡20%;對用于城市公交、道路客運、出租(含網約車)、環衛、城市物流配送、郵政快遞、民航機場以及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等公共交通領域的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在2020年的基礎上退坡10%。具體補貼標準詳見附件1。
二、補貼范圍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凡在我省車管部門登記注冊上牌(轉移登記注冊車輛除外)并且符合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2021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車型目錄》車型的新能源汽車,除對私人購買新能源乘用車、專業類專用車(含環衛車)、城市物流配送、郵政快遞、民航機場場內車輛以及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等申請購置補貼車輛不作運營里程要求外,其他有運營里程要求的新能源乘用車、新能源客車、新能源公交車、新能源貨車的車輛行駛里程需達到2萬公里,從車輛登記注冊之日起2年內未達到2萬公里不再予以補貼。
三、資金申請程序
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對符合購置補貼申請條件的車輛,申請人應在2022年2月28日前,根據青財建字〔2015〕2201號文件規定,如實填寫《青海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購置補貼資金申請表》及需提交的申請資料(詳見附件2),向車輛登記注冊所在地市州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購置補貼申請,申請人逾期申請購置補貼的,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不予受理。對符合我省2021年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范圍的車輛,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并做好登記。對申請資料齊全,達到運營里程要求的車輛,應當現場告知申請人,按照程序給予補貼;對申請資料不齊全,未達到運營里程要求的車輛,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告知申請人,及時補齊申請資料,待達到運營里程要后,及時向所在地報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補貼。
四、資金使用管理
各市、州財政局、商務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局要加強協同配合,按照職責分工,嚴把申請資料審核及資金管理使用關,實地對申領購置補貼車輛進行核查,在確保申請資料與購置補貼車輛一致的前提下,及時按規定程序兌付補貼資金,專款專用。對故意弄虛作假、虛報、瞞報、篡改運營里程數據等方式,惡意騙取、套取補貼資金的,將按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取消補貼資金申請資格,并收回補貼資金;對工作人員因管理不當,審核把關不嚴,核查工作組織不力,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將按照有關規定和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對截留、挪用、騙取補貼資金以及其他違法使用補貼資金的,將依法進行處理。
各市、州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和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在2022年3月31日前,將2021年及以前年度尚未清算的新能源汽車補貼資金清算報告(已報送的不用重復報送)報送省財政廳、省商務廳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1.2021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購置補貼標準
2.青海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購置補貼資金申請表
青海省財政廳
青海省商務廳
青海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1年11月23日